申请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
一、申报条件
凡持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、并患有下列规定的重大疾病的,可以申请医疗救助:
(一)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,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;
(二)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,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;
(三)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以下重大疾病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:
1.慢性肾衰竭(尿毒症)、难治性肾病综合症、暴发性肝功能衰竭、重症肝炎、肝硬化、急性坏死胰腺炎、急性肺衰塞、恶性肿瘤、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塞、心脏瓣膜疾病、严重心力衰竭;
2.急性脑血管病、严重意外脑外伤、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;
3.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白血病、消化道出血、呼吸系统严重慢性病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、骨髓增生性疾病;
4.严重妇科病、重症精神病、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其他并发症;
5.医疗、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过重,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;
6.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可救助重大疾病。
二. 下列情形不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:
(一)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;
(二)因自杀、自惭、打架斗殴、酗酒、吸毒、卖淫嫖娼染上的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;
(三)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;
(四)因器官移植、镶牙、整容、矫形、配镜以及正常生育、保健、康复等发生的费用;
(五)在港、澳、台地区或境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;
(六)以获得政府、慈善机构和社会救助或捐助的费用。
三、申请时间及提供材料
(一)申请时间;每月1-15号开始受理
(二)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》和居民户口薄;
(三)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、诊断病历、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;
(四)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的,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。
四、办理程序
1、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;
2、社区进行张榜公示、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;
3、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进行复核,签署意见,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;
4、区民政局审批通过,发放社区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,再次张榜公示,发放救济金。
五、收费项目、标准及其依据:不收费